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墟)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必须依法、文明经营,按有关规定办领有关的证照,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并按规定缴交税费;
第二条 投标档位必须按投标时限定的商品种类、位置堆放和摆卖,严禁乱堆放、乱摆卖或超越界线经营,必须遵守与龙眼市场签订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美城行动”工作要求;
第四条 未投档位者在市(墟)场经营,以人货先到摆卖为原则,由管理人员按照经营场地,分门别类摆卖;
第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货架和其它违章物;
第六条 一切车辆必须停在车场内和非交通道上,严禁在市场和通道上停车;
第七条 违禁品以及劣质商品和不卫生的商品禁止在市场出售;
第八条 无投得摊位者要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摆卖;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采取暂扣物品或强制清除违章物和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理,涉及违反上级规定的由上级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场承包者、商铺单位负责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容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自觉遵守。
第十二条 市场租户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条例进行经营,否则即时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租户负责。
龙眼村民委员会
龙眼市场管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