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属本区户籍居民,且未能享受到本区现有的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的城乡困难群众,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低保户、低保临界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二、办理条件
(一)维修。对于城乡困难群众唯一住房,住房基础和主体结构仍较牢固,但因瓦面(或天面)漏水、屋梁轻度破损、门窗破损等,经目测可比较明显认定需要维修且维修后方能确保安全居住的,经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可认定为需维修住房。对认定结果存在争议时,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
(二)重建(或新建)。对于城乡困难群众唯一住房,因年久失修、洪水浸泡、山体滑波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经目测可比较明显认定需重建的,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对认定结果存在争议时,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
唯一住房指的是该房屋内所有常住人口的唯一住房。
三、所需材料
1.需维修住房时,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顺德区城乡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申请表》(见附表);
(2)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提供低保证、低保临界证或五保证;或者由村(社
区)出具的困难证明;
(4)对有争议的危房,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书。
2.需重建(或新建)住房时,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顺德区城乡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申请表》(见附表);
(2)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提供低保证、低保临界证或五保证;或者由村(社
区)出具的困难证明;
(4)户主的原住宅房地产证复印件或土地所有权人准予使用其辖区内建设用地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行政服务务提出申请及证明材料--- 村(社区)行政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住房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镇(街道)----镇(街道)调查核实,审批同意后,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五、办理窗口
地址: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受理申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六、办结时限
无明确办结时限,危房改造救助资金原则上由镇(街道)根据申请人的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分两次划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