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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浏览人次: 201次 发布时间:2018-10-27

 一、办理对象

    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区户籍居民、持有本区居住证或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低保临界对象、城乡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城乡居民;

(三)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所需材料

    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具体原因,提供如下材料:

 (一)家庭或个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低保证、五保证等接受社会救助的证明材料,或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非本区户籍居民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三)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原件被社保经办机构收存,则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单据有效期为申请之日前9 个月期限内);

(四)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户名为申请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村(居)委会自收齐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困难情况及申请者自救和亲友助救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视具体情况组织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核实阶段结束后,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五、办理窗口

        地址: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受理申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六、办结时限

村(居)民委员会自收齐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困难情况及申请者自救和亲友助救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视具体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核实阶段结束后,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3 日。公示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