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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及出租屋管理制度

浏览人次: 212次 发布时间:2018-10-27

为了加强我村社会治安管理、提高人口素质、营造美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共建和谐社会,根据《龙眼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二十一条“村民的义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村民有自觉维护本村治安稳定和做好家居、厂房、店铺、道路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发现有盗窃、打斗、火警及其他事故、案件,应及时报案,并发动村民制止和劝导,积极参与追捕盗窃、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如发现抢劫、盗窃等各种违法犯罪人要及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条 村民有举报聚众赌博、吸毒、传销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在本村范围内有发现聚赌、吸毒、传销等行为,应立即举报,并协助破案。

第三条 村民有教育好家庭成员禁黄、禁赌、禁吸毒的责任:发现家庭成员中有严重赌博、吸毒行为,应向治保会报案,由治保会对其进行法制和法纪教育,避免因赌博、吸毒而带来的破坏家庭和睦、损害家庭利益的后果。社戒人员家属应保持与治保会的联系,社戒人员要定期尿检,让治保会及时掌握该社戒人员的情况,治保会要做好每季度一次家访,家属要签订帮教谈话(家访)材料,协助社戒人员社区戒毒。

第四条 村民有接受和协助治安联防人员对治安案件的查询、咨询的责任。治安联防人员需要向村民了解、询问案情,村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案情相关的证据或证人,不得阻碍治安联防人员的查询和取证工作,不得瞒报或假报案情、或拖延破案时间。

第五条 出租屋主有责任对出租屋承租人员的资料(如身份证、居住证等)进行登记,以及执行公安部门对出租屋管理的各项要求,并主动积极配合本村“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站”的综管人员做好承租人员的登记、存档,协助本村建立出租屋管理档案,出租屋主必须与“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站”签订《房屋出租人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如出租屋主不配合综管人员的工作或提供承租人员证件不齐全,经教育后不改正,若当事人持有龙眼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下简称股份社)的,综合管理服务站有权联同股份社暂停其分红和资产量化款,待整顿后,通过验收后再恢复分红、资产量化款。

第六条 辖区内的出租屋、商铺、企业不得容留或出租给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居住,不得出租给开设黑网吧的人员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一经发现,按上述第七条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若出租物业属本村集体所有的,本村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第七条 村民如发现违法人员在出租屋内活动的,应当及时上报治保会处理,否则按第六条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辖区的村民、在本村居住的非村民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经龙眼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由龙眼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龙眼治保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