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收养人
二、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收养规定及计划生育政策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加具意见的《收养人无生育子女和生育情况证明》(在户籍地村(居)领取、填写)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福利院收养的,需出具福利院同意收养证明,属收养弃婴的,需出具派出所的弃婴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在户籍地村(居)委会领取、填写《收养人无生育子女和生育情况证明》,并到男方户籍所在村(居)委、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加具意见;
2.到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加具意见;
3.到女方户籍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服务窗口办理。
五、办理窗口
地址: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交通指引: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受理申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六、办结时限
村(居):1个工作日
镇(街道):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