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已婚育龄夫妻(不含离婚、丧偶)
二、办理条件
1、 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子女的已婚(不含离婚、丧偶)育龄夫妻;
2、女方户籍地在本村(居)内。
3.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4.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我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男女双方户口簿
2、结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2、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3、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4、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现场办理
1.申办: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村居卫计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2.受理:街道卫计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3.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通知办事人到办事窗口自取审批件。
(二)网上办理
1.登录:办事人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yfw.gdwst.gov.cn/myHome/view;jsessionid=AE158E0AE30252927A8BBB57A7A9D28C)注册账号并登录。
2.申办:办事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3.受理:受理机构负责核验办事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核验完成后,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审批。
4.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领证:审批结果为通过,短信通知到办事窗口自取。
五、办理窗口
地址: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交通指引: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六、办结时限
对材料齐全,经核实个人信息和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