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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组织议事规章制度

浏览人次: 210次 发布时间:2018-10-27

为落实村内重大事情民主决策, 切实维护村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 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 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査;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査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根据本村实际,本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村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三)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村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村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村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挙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一]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 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三] 村民代表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

[四] 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五] 提议人说明议题;

[六] 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 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八] 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九] 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村民委员会应在   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村民会议重新表决;  否则,公示期结束,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村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 。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条  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村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前每一项决定、决议,  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 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