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流街道龙眼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六届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明晰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促进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经济和福利事业的稳步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本社”)在龙眼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龙眼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社负责经营管理本社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份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实行股东代表制的民主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政策、法规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社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理事会提方案,经村党总支部、村委会讨论同意后,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立
第六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要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八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和村务监督小组(或财务监督小组,下同)。
第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计划、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3、讨论决定本社土地承包和物业租赁方案;
4、讨论决定本社建设工程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招投标方案;
5、讨论决定资产量化(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报酬分配方案;
7、修改本社章程;
8、选举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成员;罢免理事会成员;
9、讨论决定其他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
3、起草本社章程和提出修改意见;
4、制定发展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5、制定土地发包和物业租赁方案并组织实施;
6、草拟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和招投标方案;
7、制定资产量化(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1、每月对本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张榜公布;
2、经理事会同意,可受股东委托查阅账目;
3、向理事会反映有关财务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4、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工作。
第三章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或经批准受让、受赠及继承股份的个人,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成为本社股东。本社股东分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1、村居股东: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获配置本社股权,且户籍尚在本村的股东,为本社的村居股东。如发生股权流转,只有在2001年9月30日后出生的在册农业户籍村民,且在本村居住满10周年以上,可成为村居股东。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其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2、社会股东:其他虽不符合村居股东条件,但依法依章程通过法定程序享有本社股份的个人,为本社的社会股东。户籍迁出本村的村居股东,将自动成为社会股东(如回迁,或股权流转给本村农业户籍的,则视为村居股东处理)。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不享有本社的各项福利待遇(如退休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节日慰问金、老人福利等)。
第十三条 本社根据不同股东类型分别发放村居股东证或社会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
村居股东转让(赠与)所持的全部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注销,不再享有村、社的福利待遇(包括退休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节日慰问金、长者福利基金等);
第四章 股份配置
第十四条 固化本社股权,本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个人股部份一次性配置给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包括下列情况者:
1、农业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
2、本村农业户籍的五保户(其股权证不发给本人,由本社托管;股份收益归集体,用于供养该五保户;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继承,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划归集体股);
3、本村农业户籍村民合法收养的子女;
4、因在外读书而迁出的大、中专学生;
5、本村现役的义务兵(包括士官);
6、本村未及时在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办理入户手续的、应属本村农业户籍的婴儿;
7、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
8、本村正在服刑的违法人员。
上述4、5、8类情况者,其原户籍必须是本村农业户口。
第十五条 个人的股份(股份档次及其股数)按如下办法进行配置,据统计,截止2001年9月30日24时止,本社符合配置股权的股东人数为4415人,按原章程规定的办法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进行配置的股份数为1股/人。
第五章 股份的流转
第十六条 个人股的股份可以依法、依章程流转(包括但不限于继承、遣赠、转让及赠与),但不能抵押、质押。
第十七条 凡拖欠本村、社集体款项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股东,其股份一律不办理股份流转手续,待清缴所有欠款后方予办理。
第十八条 本社的股东,其个人所持股份累计不得超过本社总股份数的0.5%。
第十九条 在本章程实施前,经本社同意,已办理股份继承、转让、赠与手续的,应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股东通过流转方式取得股份的,其村居股东、社会股东身份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受转人(含继承人、受让人及受赠人,下同)是村居股东的,受转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包括自留地分配、医疗保险补贴、庆灯款等),选举投票权不受股份增加影响,仍只占一份。
2、受转人不是村居股东受转村居股东股份的,除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有关村居股东资格外,登记为社会股东。受转社会股东股份的,受转股份后,一律登记为社会股东。
3、多个受转人受转村居股东股份的,受转股份后,由受转人协商在非村居股东受转人中确定一名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有关村居股东资格的受转人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受转人登记为社会股东。若多个受转人中没有受转人符合村居股东条件的,则全部登记为社会股东。股份设小数点后两位,不足1份股份的村居股东不能参与表决投票。
4、股份的转让和赠与须以数目字整数股为单位转让和赠与(继承、遗赠的股份除外);股份全部流转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第六章 股份流转具体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份继承
1、股份继承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合法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无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本社集体,由本社理事会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原股东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2、已故股东(包括今后经继承程序登记为村居股东)的股份,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继承,如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而产生纠纷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本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3、本社股东的股份继承、遗赠必须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4、多个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司法判决后,再提请本社办理继承手续。
5、办理继承、受遗赠手续时,由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理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底册)、继承公证书、判决书等资料,前往本社提出书面申请。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行使。
7、本社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将办理继承、遗赠事项,在本社公布栏专项公示10日。公示期届满,无相关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出异议的,由理事会按相关程序办理股份继承、遗赠手续,根据股东权益发放相应的村居股东证或社会股东证,登记或变更其股权(份)信息,同时注销被继承人、遗赠人的股东资格。
公示期内相关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出异议或本社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股份继承手续,该股份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本社代管,直至相关继承人、受遗赠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股份继承、遗赠方法止。
8、股份继承人、受遗赠人自继承、遣赠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本社股东,根据本社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二十二条 股份转让和赠与
1、股份转让(赠与)的受让人(受赠人)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转让人(赠与人)户籍在本村的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
(2)户籍在本村的本社股东及其配偶、子女;
(3)转让人(赠与人)所属的股份社。
(4)股份转让的受让人户籍必须是本村户籍人口(含农业或非农业户籍人员)。
2.在同等条件下,转让人所属的股份社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
3、夫妻一方转让或赠与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股份,须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
4、办理股份转让(赠与)手续,转让(赠与)当事人须共同向本社提出书面申请,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赠与人)、受让人(受赠人)、转让(赠与)缘由、转让(赠与)价格及转让(赠与)股份数量等内容。
5、理事会对转让(赠与)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由转让(赠与)的当事人持股东证、各自身份证明在本社理事会三个或以上理事面前签订转让(赠与)协议。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身到理事会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律师见证授权书或公证授权书,当事人居住在境外的应当提交公证授权书。
6、理事会在转让(赠与)协议签订后将转让(赠与)事项在本社公布栏专项公示10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理事会变更并登记转让(赠与)双方的相关股权(份)信息,并向未发放股东证的受让人(受赠人)发放村居股东证或社会股东证,若转让人(赠与人)名下已无股份的,同时注销其股东资格。
本社是受让人(受赠人)的,须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办理转让(赠与)手续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7、受让人(受赠人)自转让(赠与)手续办理完毕并经公示期满之日起成为本社的股东,根据组织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份,以及本社暂停股红分配的股份,不得办理转让或赠与。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股东的利益,理事会可以拒绝或暂缓办理股东提出的股份转让或赠与申请。
第二十四条 股权固化后,股份不再增加和减少。今后如需扩股,具体的扩股办法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股份流转(转让、赠与、继承)以本社登记或变更其股权(份)信息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股份流转(转让、赠与、继承)后,村、社的福利待遇(包括:合作医疗保险补贴、庆灯款、节日慰问金、长者福利基金等,下同)作如下处理:
1、村居股东因股权流转(转让、赠与、继承)被注销村居股东资格的,自被注销之日起不再享有本村、社一切福利待遇。
2、2001年9月30日后出生的在册本村农业户籍村民,且在本村居住满10周年以上,经流转得到本社村居股东股份(等于或大于1股的),可享受本社股份分红及村、社的福利待遇;
3、在册本村农业户籍人员居住未满10周年的,经流转得到本社社会股东股份(等于或大于1股的)可享受股份分红,但不享受村、社的福利待遇;
4、原本社村居股东经流转得到多份股份的,除按股份数分红外,只享受一份的村、社福利待遇;
5、非本村户籍人员,经流转得到本社股份的,除按股份数分红外,不享受村、社福利待遇;
第七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享受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和量化分配;
2、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权;
3、对本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对本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理事会成员进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居股东,除享有以上权利外,还享有选举和当选股东代表、理事会和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社章程和村规民约;
2、自觉服从和执行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3、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
4、按所得股份承担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5、股东代表应于每年12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本社提交至少一份反映村民真实意愿的总结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资产量化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量化本社资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预备风险,逐步兑现”为原则,对扣除债务后的净资产按20%留归集体,80%分配给股东的办法进行量化分配。
第三十条 本社的股东,享受本社资产量化个人部分的分配权,并按所持股份分配。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资产量化的分配权:
1、1993年6月1日起,超计划生育的子女;
2、应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和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即计划外生育费)而未缴清的夫妇,处罚期内不予股红分配,不得办理股份转让、赠与;
3、正在服刑人员,服刑期内不予股红分配和股份转让、赠与,服刑期内停止发放的股红分配款不补发(资产量化款除外),当事人在刑满释放后带释放证明到本社报到,凭释放证明之日恢复分红。
4、违反村《顺德区勒流街道龙眼村委会村务工作制度》的由村有关部门(包括国土、综治、计生、环卫等)提出申请,可由股份社暂停或停止其本人股份分红。
5、违反《广东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按服役年限(即该年兵种服役时间)停止其本人股份分红。
第三十一条 上级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本社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本社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和福利性资产不得量化分配,归本社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社集体历年积累中的公益部分,原则上不量化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净资产中的货币资金部分(即现金存款,但须扣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量化部分)可一次性量化兑现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社集体投资兴建的经营性物业,原则上不量化,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股东的分配水平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社每年的集体经济收入扣除国家税金、偿还债务、管理费用以提取公益金后,余下的可分配部分,按集体股20%,个人股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益金和集体收益,主要用于为股东购买社会保险,及其他公益福利事业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社所得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的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及标准补偿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者),既可按集体占20%,个人占80%的比例进行量化,其中个人部分按股东所持股份兑现分配(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享受量化分配者除外);也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为股东购买社会保险。
第九章 选举办法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和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与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按照勒流街道办的统一部署,并在龙眼村党总支部、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设5名,其中理事长1名,理事4名,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设7名,其中组长1名,财监成员6名,本社股东代表设75名。
第四十一条 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两委”确定,其职能至上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
第四十二条 根据勒流街道办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的选举方案。
第四十三条 将新一届股东代表名额按股东人数比例分配到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由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推选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并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
第四十四条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两委”等额推荐理事会、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名单,并交由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酝酿通过,通过后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召开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村务监督小组成员。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两委”在30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七条 “两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30天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理事会成员,经报街道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情况及本人能力等原因,可以提出辞职书面申请。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动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
1、户口迁离本村的;
2、死亡的;
3、任职期间,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五十条 任职满9年的理事成员离岗,一次性按工龄补贴,每年补贴500元。任职9年以上的理事成员离岗,一次性按工龄补贴,前九年每年补贴500元,第十年开始每年递增100元,直至递增到每年补贴1000元为止,其后不再递增;任职未满9年的理事成员离岗,不作任何离岗补贴。
第五十一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就“两委”对理事成员提出的罢免建议或理事会成员提出的辞职申请进行讨论表决,并张榜公布。
第五十二条 由“两委”领导和组织,对理事会因成员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职位空缺进行补选。具体补选办法参照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股东代表连续三次缺席股东代表大会,视作自动离职处理,空缺则按本村组选举时人员得票顺序补上。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社的日常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实行“三签”审批制度,即理事长、书记、主任审批。
第五十五条 股份社开支由理事长与书记、主任审批,日常开支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书记、主任及一名理事以上审批签名后方可开支,1000元以上(包含1000元)1万元以下由理事长、书记、主任及两名理事审批签名方予开支,1万元以上(包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书记、主任及理事会成员审批签名方予开支,10万元以上须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方予开支。
第五十六条 本社每月的收支单据必须由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社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财务收支计划;
2、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3、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4、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
5、公益捐赠情况;
6、建房用地审批;
7、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8、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9、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10、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11、年终收益分配情况;
12、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必须每月公布、公布时间不得迟于下一个月的15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账目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村务监督小组进行查阅或由街道主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账目,查阅结果张榜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社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规模达到顺府发[2000]55号文件规定的,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模未达到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街道统一组织招标投标;造价为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但须报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十条 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报酬由“两委”根据街道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再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本社每年接受街道主管部门的审计,或经街道主管部门同意,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的具本事项,按照街道的部署和要求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社配备的会计、出纳,必须按《农村会计选聘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选聘,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对本社发展和维护社会治安及对集体财产有特殊贡献的股东,经理事会研究,报村“两委”批准,可给予物质或现金奖励。
第六十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和集体财产利益而献身的股东,经理事会研究审定,报村“两委”会批准,可适当发给抚恤金,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六十五条 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股东,按市、区、街道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凡拖欠本村、社集体款项的股东(包括合同担保人),以户为单位,在股份分红时从该户的分红中扣缴欠款,直到扣缴完成后即恢复分红。
第六十七条 凡逃避兵役登记和逃避兵役者,除按《役兵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按服役年限(即该年兵种服役时间)停止其本人股权分红。
第六十八条 自留地分配规定:
1、以分自留地当年1月1日为截止时间,统计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口为分配自留地的对象, 1月1日后入户的农业户籍人员要在下一轮自留地分配时才予配给。
2、符合分配自留地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若该户提出不要自留地的,本社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逐年兑现。
第六十九条 医疗保险补贴规定:
1、夫妻双方均是本社村居股东,其子女在2001年9月30日24时后出生,虽然无股份,但户籍是本村农业户口的,可享受本社医疗保险补贴额100%。
2、夫妻双方均是本村户籍人口,单方是村居股东的,其子女入户本村农业户籍的,虽然无股份,但子女可享受本社医疗保险补贴额的100%。
3、夫妻单方是本社村居股东,其配偶在2001年9月30日24时后迁入本村农业户籍,虽然无股份,但可享受本社医疗保险补贴额的50%。
4、属本社村居股东,由2014年度开始在本社统一代办城乡医疗保险期间,因在企业、单位等已购买大社保而不能购买城乡医疗保险的,本社统一退回该类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额的100%,若城乡医疗保险代办工作结束后,该类人员退出大社保后要到本社办理医保续保手续的,除政府补贴外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收费,本社不作补贴。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并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佛山市顺德区龙眼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代表大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 2014年4 月27日修订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 2014年4月28日起实施。
龙眼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4年4月28日
2014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