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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流街道龙眼村村民自治章程

浏览人次: 283次 发布时间:2017-06-16

顺德区勒流街道龙眼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村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必须在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要充分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村党总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委会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确保党组织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农村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作为村委会实施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采取集中、分片或以村民小组形式以户为代表召开,如遇重大事项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六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议事监事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居住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根据各小组的人员负责配置推选产生。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举办一次,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委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议事监事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议事监事会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不能形成决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需经到会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产报告;
(三)讨论决定村重大财政开支;
(四)制定和修改村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各项工作细则,并监督村委会的执行情况;
(五)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六)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村民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设立村民代表议事室,作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固定场所。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村民委员会确定会议议题,将相关议题提交议事监事会,由议事监事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表决。议事监事会未审议表决事项前,不得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三)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和议事监事会;
(四)村民代表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
(五)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议事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
(六)提议人说明议题,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的议题还需要宣读《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通报》;
(七)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八)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九)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十)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村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村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享有下列职权:
(一)有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意愿表决村中事务;
(二)有了解本村经济发展、乡村建设、社会管理等情况的权利;
(三)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言,村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常向联系的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助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做好本村委有关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村民,倾听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村民的呼声;
(四)带头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和村中的自治事务。
(五)村民代表应于每年12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提交至少一份反映村民真实意愿的总结和建议。
第三章 村委会
第十五条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村村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4人组成,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十七条  村委会在村的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一)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简称“股份社”)是村委会属下的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党总支部及村委会(下简称村“两委会”)的领导。股份社设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4人;其中理事长由“两委”成员兼任,理事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基本同步进行。
第四章  村务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本村设立议事监事会作为村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情况。村民委员会、议事监事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条  村内一般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必须先提交议事监事会表决后,才能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事监事会在接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30日内仍未组织完成全体委员会议表决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直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村民意愿,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本村设议事监事会委员23人,由党员委员6人、代表委员8人、外工委员2人和当然委员7人组成。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为议事监事会及其财务监督小组的当然委员。议事监事会委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议事监事会辅助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其决定事项只作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参考依据,最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议事监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议事监事会委员一般在非村民委员会的党组织成员、村内各类组织、企业、单位等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村民小组长和代表、退休教师干部、社会贤达等热心村务、公德心强、自愿服务村民的人员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议事监事会委员。
在推选会议前,由街道驻村部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协商产生议事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选举议事监事会委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主持,分别从党员中推选产生党员委员、从村民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本村热心村中事务的外出工作人员中推选产生外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者确定议事监事会委员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议事监事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讨论本章程第七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村民会议行使职权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
(四)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五)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六)每月审核村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出具理财报告书(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七)受村民委托,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八)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九)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议事监督会下设秘书处和财务监督小组。秘书处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会长、副会长由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秘书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议事监事会工作,包括收集意见、组织会议以及处理日常事务。村党组织推荐1名工作人员协助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担任,财务监督小组设小组长1人,小组长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自然过渡担任。财务监督小组主要履行第十二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职能。
第二十六条  议事监事会委员义务开展议事监事会工作,不收取任何报酬,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与党员群众的广泛联系,多渠道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及时向议事监事会反映情况。
(二)依时出席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认真审议议题议案,积极献言献策。
(三)举止文明,理性讨论问题,尊重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结果;
(四)客观、公正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提出质询意见;
(五)完成议事监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负责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无故不召集的可由村党组织召集和主持。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有四分之一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提议,应当召集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八条  议事监事会讨论议案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会议前确定议题。秘书处根据收集议题的不同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村党组织提交议案给议事监事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二是村民委员会将须审议的重大事项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直接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三是秘书处收集群众和各专责小组意见后,经整理、筛选后,根据议案的实际需要和缓急轻重,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
(二)确定会议日期、地点和下发通知。召开会议前7日,秘书处将确定的会议日期、地点和相关议题书面通知每位议事监事会委员,再由委员征询、收集党员、群众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同时,通过公布栏或其他方式向全体党员、群众公告。
(三)召开会议,审议和表决议题。秘书处主持召开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热心村民可以列席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前,提交议案者派员到场说明议案情况,委员集体讨论、围绕议案提出意见,提交议案者进行解释。条件成熟,主持人将议案交由与会委员投票表决,议案表决实行一事一议。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参加表决,表决有效;议案须获得参加投票委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在2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记录和归档。议事监事会秘书处应做好会议和表决记录,并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议事监事会表决通过的议案,议事监事会秘书处须在3日内将《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通报》书面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村民委员会提交议事监事会通过的议案,村民委员会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二)议事监事会自行提交通过的议案,村民委员会须在5日内对议案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原因书面回复给议事监事会并张榜公布。若议案得到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村民代表联名签名支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议案。议事监事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对议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提出质询意见。
若村民委员会提交议事监事会的议案不获通过,议事监事会秘书处须在3日内将《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通报》书面提交村民委员会,同时在村务公布栏张榜公布,《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通报》内要说明不获通过的理由和原因。村民委员会自行决定是否修订议案,若认为必要,可以将修订的议案或未作修订的议案直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在会议表决前必须将议案和《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通报》在会上进行陈述,最后才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议事监事会必须尊重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最后投票决定。
第三十条  议事监事会采取以下方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一)派员列席会议。议事监事会有权列席村民委员会各类会议,包括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2日书面通知议事监事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派员参加。议事监事会列席会议人员(兼会员成员的除外)可以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处理情况。议事监事会将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要求及时书面提交村民委员会处理,村民委员会要在7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议事监事会,处理结果张榜公布。
(三)定期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议事监事会每年3月、6月、9月组织召开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在会议召开前5日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会议程序如下:首先,由村民委员会分别就本季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民主理财和财务管理情况、村务公开情况等工作进行述职汇报;然后,议事监事会委员对村民委员会透明度不高、说明不清楚的事项提出质询意见,村民委员会现场作答说明;接着,由议事监事会委员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分别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档次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场宣布;最后,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布栏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作为考核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年度评议村民委员会及聘用人员工作。每年12月,议事监事会根据街道的工作安排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集体聘用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议事监事会秘书处在会议前5日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成员、全体村民代表参加。议事监事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程序如下:首先,由村民委员会对本年度执行村务情况进行述职。然后,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情况提出质询意见,村民委员会必须解释说明。接着,秘书处给村民代表发放《前三季度民主评议结果》和《年度民主评议表》,由村民代表分别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评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集体聘用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场宣布。最后,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布栏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作为考核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集体聘用人员年度奖励考核的重要依据。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集体聘用人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续聘或解聘该聘用人员。
(五)监管村民委员会财务。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每月审核村民委员会财务开支情况,出具理财报告书,未经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审核通过的村民委员会财务开支不得入账。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财务支出,除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外,还须提交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方可入账。
(六)议事监事会对村民委员会采纳的议案、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决议全程参与、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议事监事会委员反馈,并采用(宣传单张、宣传栏、手机村务通)等渠道向全村党员、群众通报,随时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议事监事会会长、副会长、委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由村党组织另行制定《议事监事会章程》进行规范,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村民和村干部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是指村党总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顺发[2001]13号)的精神,本村村干部配置为5人,经选举实际的职数为5人,村干部的报酬及待遇按顺德区勒流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村的经济发展、乡村建设、社会事业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分工,由村“两委会”成员统筹安排。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分工,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提交“两委会”讨论决定和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四条  在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进行监督;
(四)享受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村民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热爱集体,团结互助,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团结和利益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
(四)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争创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
(五)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治安、刑事案件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第六章 村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村的日常工作管理、决策应在村党总支部书记的主持下,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执行《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推选产生7人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兼财务监督小组),设立公布栏,按照规定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的开支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计划内各项日常开支由管财经的村“两委会”成员负责审批;计划外的开支要办理追加手续;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中讨论决定,要严格执行三签制度;1万元以下的经济开支,要严格执行双签制度。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设立财务监督小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由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和出具理财报告书,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对收支情况的意见,由财务监督小组收集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报告。
第四十条  本村委会工程项目,必须参照顺府发[2000]55号印发《顺德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勒流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行操作;工程规模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由区、街道统一组织招标投标;工程规模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村委会自行组织招投标,报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工程规模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确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向村民公布,施工和验收须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财务监督小组等成员参与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村每月要及时上报财务报告表给街道(区)财务,接受监督、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村民代表、议事监事会委员表决通过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村“两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各单项工作细则,但不能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及本村原有制度、规定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必须按上级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有权检查村委会执行本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情况。村委会违反本章程和村规民约时,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村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村村委会。

龙眼村民委员会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