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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

浏览人次: 249次 发布时间:2017-01-16

(一)党费收缴程序

1、党员每月按标准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2、党支部将党员缴纳的党费每季度向基层党委缴纳。

3、基层党委以银行转帐或直接到开户银行缴交(不收现金)的形式,每季度向区委组织部上缴一次党费。基层党委不留存党费,党员交纳的党费及党费利息全额上缴区委组织部。

4、基层党委及时将银行单连同《党费上缴区委组织部报告表》送到区委组织部,取回党费收据。

(二)党费管理规定

1、统一管理。党费应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2、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4、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