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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浏览人次: 215次 发布时间:2014-12-24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顺德区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向户口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

2、低保家庭或低保临界家庭成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残疾人;

5、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7、戒毒康复人员;

8、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提交资料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由社保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一寸彩色照片1张,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顺德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属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人员的,提供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属低保家庭或低保临界家庭成员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佛山市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属失业残疾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的,应属由区政府核准确认为完全被征土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人员,提供《顺德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证》或《股东证》或由股份合作社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提供监狱出具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属戒毒康复人员的,提供戒毒所出具的戒毒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1、受理和初审。社区(村)就业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对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的在《顺德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将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不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2、认定。申请人持社区(村)就业服务窗口初审通过的全部申请资料到镇(街道)人社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由镇(街道)人社局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内打印记录,然后在第2页面张贴相片下方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印章(印章由区统一下发),将《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回给申请人。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管理和责任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有效期最长三年(退休年龄内),满三年的需按上述第二点资料向社区(村)就业服务窗口重新提出申请。

2、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有效期内,就业困难人员遗失或损坏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印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向原发证和认定机关报失或报损。属遗失的,按《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补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再持上述第二点资料向镇(街道)人社局申请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印章;属损坏的,凭损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镇(街道)人社局申请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印章。

3、持证者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弄虚作假、欺骗冒认就业困难人员的,由镇(街道)人社局给予注销就业困难人员扶持资格处理。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印章或租借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关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纳入区的征信系统纪录处理。

4、认定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违规认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