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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文件精神的通知

浏览人次: 212次 发布时间:2014-12-24

为贯彻落实省、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城乡居保)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60 元、480 元、600 元、720 元、840 元、960 元、1200 元、1800 元、2400 元、3600 元10 个档次。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30 元、40 元、50 元、60 元、70 元、80 元、100 元、150 元、200 元、300 元10 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

二、我区城乡居保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市规定的第六档(960 元/年,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80 元)执行。三、按省的调整幅度落实我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提升工作,从2014 年7 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巧元,达到人均每月135 元;从20 巧年7 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0 元,达到人均每月巧5 元。四、对符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累计缴费满巧年的,其在我市按期连续缴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不含一次性补缴年限)每满1 年每月加发1 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累计缴费巧年以上的,超过巧年的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 年每月加发3 元基础养老金。五、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和调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六、我区城乡居民在享受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期间,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妙达:川压四解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14 年9 月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