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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浏览人次: 380次 发布时间:2013-11-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印发〈顺德区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征收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5 〕27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我区2013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5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2年实际收入高于38754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 倍以上2 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小孩出生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 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5 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及以上子女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5 倍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违法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8754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2年实际纯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 倍以上2 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小孩出生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 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 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及以上子女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9 倍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违法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地镇(街道)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子女的征收标准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根据收养人的婚姻、生育、收养状况分别按上述有关征收标准征收.

四、征收办法

 (一)违法生育(含收养,下同)夫妻或男女双方均属我区户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征收;夫妻或男女户籍分属我区不同镇(街道)的,女方户籍所在地征收时应向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二)违法生育夫妻或男女一方属我区户籍、另一方属区外户籍的,原则上由各自户籍所在地征收;我区征收时应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夫妻或男女双方户籍均属区外市内的,现居住地应及时向违法生育对象户籍所在地通报信息,由其户籍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上征收标准从2013年6 月1 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