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顺德区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镇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且按季度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按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季度终结后可申请补贴。
不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登记的,由镇(街)人社局解除其就业登记备案,并停止相关补贴待遇。
二、灵活就业范畴
灵活就业是指: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老年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2.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3.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4.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以及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
三、补贴标准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之和的50%。
除医疗保险按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的缴费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本省上年度社会人平工资标准(省2011年职工月人平工资3763元)。
四、提交资料
以下规定的需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一)申请就业备案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顺德区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4份和灵活就业方式证明复印件1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页和就业登记页复印件1份;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属城镇低保家庭,提交《顺德区低保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1份;残疾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复印件1份。
5.提交以下其中之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由镇(街)人社局审核后退回申请人: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含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物业管理、水电管理、保洁、保绿等)的,提供居(村)委会或主办(组织)单位聘用合同(协议、证明);
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的,提供工商部门临时经营许可证或村居委会证明;
从事家政(家教、钟点工)服务的,提供雇主雇用协议书;
从事社区老年服务的,提供村居委会或主办单位聘用合同(协议、证明)。
(2)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或社区作坊的,提供发包方(合作方)劳务协议,由社区组织的,提供村居委会证明;
到农村承包种养业的,提供承包合同或协议书。
(3)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的,提供劳务合同或协议书。
(4)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在小商品街(市场)和农贸市场摆摊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临时摆卖证。
(5)从事其他零散就业活动(不含违法违规活动),无单位或雇主提供证明的,由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灵活就业方式证明。
(二)首次申领灵活就业保险补贴提交以下资料:
1.《顺德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4份和灵活就业方式证明原件1份;
2.《顺德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份;
3.《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1份和缴费金额资料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存折或个体工商户基本帐户复印件1份。
(三)非首次申领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的,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前提交资料:
1.《顺德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4份和灵活就业方式证明1份;
2.《顺德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份;
3.《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1份和缴费金额资料1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没有从事任何方式就业活动的。
(二) 被用人单位雇用(全日制用工),使用期超过1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
(三)没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以个人身份参加其他形式社会保险的(如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
(四)已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减免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期满的。
六、申请流程
申请就业备案登记,按季度到户籍所在村居劳动服务站办理。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到镇(街)人社局办理。镇(街)人社局首次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灵活就业方式、就业时间、申请补贴时间,以及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地址和电话等。公示时间为5天。
镇(街)人社局审核后送区人社局审批服务科,由区人社局审批服务科审批后,再由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办理资金申报,最后由区财税部门将补贴款项划拨入申请人社保帐户。
镇(街)人社局负责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就业服务记载”栏目中记载。
七、享受期限
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计算)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