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居住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努力遏制居住出租屋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我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拥有、作为出租他人居住及生活使用的建筑物(以上简称出租屋)。
三、出租屋不得与经营、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四、出租屋与其他功能空间(如商铺、办公等)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五、出租屋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六、不得在出租屋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七、出租屋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有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紧急逃生出口。
八、出租屋除厨房外,其他场所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等燃料。当出租屋内设置使用明火的厨房时,厨房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和居室分开。出租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不计入人均使用面积内)。
九、出租屋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6 层及6 层以上。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3 层及3 层以上。
十、出租屋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平方米的单元式、塔式居住建筑;
(二)通廊式居住建筑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5 米,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设置在3 层及3 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第二、三层居住人数之和不超过100 人的;
2.耐火等级为三级,设置在3 层及3 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平方米,第二、三层居住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的;
3.耐火等级为四级,设置在2 层及2 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平方米,第二层居住人数不超过30 人的;
十一、通廊式居住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十二、出租屋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 米,楼梯间宜直通天面,并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且楼梯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停车、商铺等场所进行分隔;
十三、除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外,出租屋的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设置,3 层及3 层以上的,室内疏散楼梯不应采用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梯;室外楼梯符合以下要求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大于45°;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且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十四、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十五、通廊式出租屋应在公共疏散走道、楼梯间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六、出租屋应配置灭火器材,建筑面积超过100 平方米的按每50 平方米1 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 公斤以上的ABC 型干粉灭火器,宜放置在公共部位。灭火器应成组设置,每组灭火器不少于2 具且不多于5 具并应设置在1.5 米墙身或地面上。
十七、只设一把疏散楼梯且设置在3 层及3 层以上的出租屋宜设置辅助疏散的外窗或阳台,并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避难设施,外窗的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 米,宽度不宜小于0.8 米,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 米。
十八、出租屋内的电气设置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出租屋内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PVC 阻燃套管保护,且每一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九、出租屋集中地区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二十、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 立方米的出租屋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二十一、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二十二、本指南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