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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慈善会危重病特殊救助实施办法

浏览人次: 413次 发布时间:2013-11-11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危重病特殊救助是指区、镇(街道)和村(居)三级慈善机构综合利用筹措的善款以及各级政府下拨的救助资金,对因遭受突发性的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的严重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本区城乡居民给予较大金额的危重病特殊救助。

(二)救助对象是具有顺德区常住户口满二年的城乡居民,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 (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脑中风(急性期)、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本区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区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核定的重大疾病,经过自救和亲友救济后家庭仍然困难的,可申请危重病特殊救助。

(三)下列人员不纳入危重病特殊救助范围:

1、长期人户分离(2年以上),就业和生活均在区外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

3、打架斗殴致伤的;

4、吸毒、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5、没有医疗价值的患者。

二、救助标准 (一)危重病特殊救助一年内申请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区、镇(街道)、居(村)三级救助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0元(含10000元),一年内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共救助最高限额50000元。 (二)危重病特殊救助申请人已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得到保险机构理赔的,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三、救助金负担形式 救助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区、镇(街道)、村(居)三级按照一定的起付标准,根据本级的资助能力及申请人的困难情况,酌情给予补助。区、镇(街道)、村(居)对每例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0元、4000元、1000元。属区政府核定的在扶持期内的困难村,其村(居)级负担的起付部分,由该村(居)每例定额负担500元,剩余500元由区慈善会负担。

四、申办程序

(一)由病人(或病人直系家属)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索取、填报《顺德慈善会危重病特殊救助申请表》(自理能力差的“三无孤寡”人员和五保户可由其所在的村(居)委会、村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申请表必须用病人的名字申请,由病人或其亲属签名确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交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2、镇级(含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区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

4、已投保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应提交区社保局的理赔凭证和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

以上证明材料齐备后,送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自救和亲友助救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同意,提出村(居)级救助的金额方案,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镇(街道)慈善会审查。

(三)镇(街道)慈善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定,并提出镇(街道)级救助金额方案,由镇(街道)慈善会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报区慈善会审定。

(四)区慈善会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确认后,对不符合危重病特殊救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区级救助金额。

(五)申请经批准后,由区慈善会向镇(街道)发出批准文书,并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区救助款拨付到镇(街道) 慈善会专户。

(六)各镇(街道)慈善会应自收到区慈善会批准文书以及救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通过银行发放给申请人。